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规定

作者: / 发表时间:2026-04-27 / 阅读:




为进一步明确我校教育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根据《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和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印发的《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基金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定积极开展公益活动,充分、高效运用公益财产,并遵照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第二条 基金会应当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公益活动相关费用的会计核算。

第三条 公益活动支出是指基于基金会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公益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

(二)为提供公益服务和实施公益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为管理公益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公益活动支出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核算和归集。基金会的业务活动成本包括公益活动支出和其他业务活动成本。

第四条 基金会的管理费用是指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基金会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理事会的工作经费;

(二)外聘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

(三)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等。

第五条 基金会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公益活动、其他业务活动、管理活动等共同发生,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的,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分别计入公益活动支出、其他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

第六条 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公益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二;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万元高于8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公益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公益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公益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条 计算年度公益活动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上年总收入为上年实际收入减去上年收入中时间限定为上年不得使用的限定性收入,再加上于上年解除时间限定的净资产。

第八条 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不受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公益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其年度公益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违反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进行详细披露,并依法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