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

作者: / 发表时间:2025-09-16 / 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刻制、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避免印章管理不规范行为,有效地维护基金会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现有印章主要包括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等印章。其中公章是经陕西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后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具有对外法人效力的基金会正式印章。

第三条 基金会印章管理的范畴包括刻制、保管、使用、废止和更换四个方面。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和保管

第四条 在基金会筹备成立过程中,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已按照国家相关条例由专人负责刻制完毕,并在基金会正式成立后办理了内部备案和移交手续。日后如因业务发展需要再刻制其他印章时,应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由秘书长确认并经理事长批准,方可刻制。印章刻制申请须严格控制,由秘书处统一负责,刻制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条 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印章包括:

(一)“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印章;

(二)“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钢印;

(三)“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印章;

(四)“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印章;

(五)“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电子印章

(六)基金会理事长名章;

(七)基金会秘书长名章。

第六条 基金会印章指定专人保管,“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印章、钢印,“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印章、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名章由基金会秘书处保管;财务专用章由陕西师范大学财务部门负责基金会财务工作的会计保管。

第七条印章保管人有义务确保印章保管和使用的安全。印章不得擅自转交他人代管、使用和带出。

第八条 基金会印章原则上不得外带,如遇必须带印章外出办事使用的情况,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基金会秘书处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将印章带出基金会,并及时归还。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九条 基金会印章使用范围:

(一)“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印章用于以教育基金会名义上报、下发或签署的文件、报表、合同(协议)、证书、证明和布告等。

(二)“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钢印用于以教育基金会名义颁发的各类证书和证件。

(三)“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印章适用于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内部上报或下发的文件、报表、证明和布告等。

(四)“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印章用于教育基金会对外的现金、银行收付业务(预留银行印鉴、支票、汇票、业务委托书等),以及其他外部业务(如:工商、税务部门备案等用途)等。

(五)“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电子印章仅限于内嵌在“西部红烛教育公益捐赠系统”中用于开具电子捐赠票据。

(六)基金会理事长名章用于以理事长名义发布或签署的布告、信函、各类报表、合同(协议)等。

(七)基金会秘书长名章用于以教育基金会秘书长名义签署的文件、信函、各类报表等。

第十条 基金会印章使用规定:

(一)基金会秘书处实行用印登记制度,防止滥用印章。

(二)使用“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印章和钢印,由理事长审批;使用“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印章由秘书长审批;使用“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由分管财务的副秘书长审批;使用名章由相关领导审批。

(三)使用印章时,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第四章 印章的废止和更换

第十一条 基金会各类印章由于磨损等原因需要更换时,由相关保管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呈基金会秘书长审阅,并经理事长签字批准后,方可废止。

第十二条 废止后,重新提出基金会印章刻制书面申请,履行新一轮印章刻制、保管、使用程序。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基本印章如发生遗失,基金会相关保管人员须去当地派出所及时申报备案。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2024年4月28日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原《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印章管理和使用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