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凡为基金会捐赠,基金会给予以下礼遇:
1.捐赠在100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或累积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纪念章,经本人同意可授予名誉称号,通过新闻媒介宣传报道。
2.捐赠在50万元或累积金额在50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纪念章,通过新闻媒介宣传报道。
3.捐赠在10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通过新闻媒介宣传报道。
4.捐赠在1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
5.所有捐赠者的姓名及捐赠金额,刊登在基金会网站或校友会网站上,并建立捐赠名册存档。
6.为基金会做出特殊贡献者,根据本人意愿,经理事会研究、学校批准,可以通过冠名或刻碑的方式留念。
第十四条 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如奖教金、奖助学金、专项基金等,如捐赠累积达到50万元以上或单项10万元以上,可以捐赠者或捐赠者指定的名称命名。
第十五条 对提供捐赠的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范围内,学校与捐赠单位或个人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捐赠者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