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 发表时间:2025-02-26 / 阅读:

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捐赠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在基金会设立相应捐赠项目,从企业、社会组织、社会贤达及校友等多渠道为学校建设发展筹集资金,支持学校基础建设、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师资建设等方面工作,为学校发展提供多元的资源保障。

第三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需符合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基金会的财务收支和开展活动均按项目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四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优质高效执行捐赠项目,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捐赠资金,提高捐赠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预期目标。

第五条 基金会项目按项目收入是否存在限定可以分为:

(一)限定性收入项目。即项目收入的使用有用途限制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校园基础设施建设、科研和学术交流、学科建设、学生活动、校园文化建设、院(系、研究所)发展基金、校友活动等项目。

(二)非限定性收入项目。即项目收入的使用无用途限制的项目,项目支出预算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项目执行单位按相关规定执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新增加的非限定性收入类项目支出,由理事长批准后可先执行,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认可。

第六条 基金会项目按照资金使用性质可分为:

(一)留本基金项目。其本金不可动用,基金会每年根据整体保值增值收益情况向留本基金分配收益,留本基金项目支出仅可使用基金的保值增值收益部分;

(二)部分留本基金项目。可根据捐赠协议约定和项目开展的需要,同时使用捐赠本金和保值增值收益。部分留本基金项目的保值增值收益分配方式与留本基金相同;

(三)当期使用型捐赠项目。项目资金直接用于项目支出,不向项目分配保值增值收益。

第七条 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秉持公开透明、优质高效的原则,实行立项、实施、总结、监督、结项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二章 项目管理机构

第八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项目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定基金会项目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制定基金会捐赠及项目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审议决定非限定性项目的收支预算;

(三)审议决定重大限定性项目的收支预算;

(四)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基金会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起草项目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二)根据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学校建设发展需要,对项目立项进行审核把关;

(三)对捐赠协议进行审核把关;

(四)对项目收入进行入账管理,向捐赠人依法开具捐赠票据;

(五)对项目支出进行审核把关,确保资金使用的方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协议的约定,支出手续齐全;

(六)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督促项目执行单位对项目进行总结,并及时向捐赠人反馈项目进展信息;

(七)对已到期或执行完毕的项目进行结项管理;

(八)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基金会项目的发起设立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学校二级单位发起设立。学校二级单位可根据学校和自身建设发展需要,设立相应捐赠项目接受捐赠。

(二)捐赠人发起设立。捐赠人可在自愿、无偿的基础上,设立有指定用途的捐赠项目。

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发起设立的项目,项目设立前需充分与捐赠人及项目执行单位沟通,尊重捐赠人意愿并结合单位需求。各方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后,经二级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立项申请。立项申请经法务审查等评估通过后,确认立项。

第十二条 捐赠人发起设立项目的,捐赠人须与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行为。捐赠协议内容必须包含捐赠目的、捐赠内容、捐赠用途、捐赠金额和项目执行单位等信息。捐赠人发起设立的项目,由捐赠协议约定项目执行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进行立项申请。

第十三条 项目发起设立单位须填写《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1)进行申请设立。

第十四条 立项申请审核通过后,由秘书处对捐赠项目进行统一编号登记并正式立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时确定的项目执行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项目负责人负责捐赠项目的具体执行。项目负责人由捐赠人或基金会秘书处与项目执行单位协商确定,或遵从捐赠协议约定。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的开展与执行;

(二)负责项目经费的统筹与使用;

(三)负责项目年度执行计划、年度经费预算的编制和具体执行;

(四)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指定项目经办人;

(五)及时向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及其结果;

(六)其他应当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的职责。

第十六条 捐赠项目执行单位和负责人应确保项目的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立项申请和捐赠协议的约定,并对项目的完成质量和执行效率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申请或捐赠协议中没有明确资金使用安排的限定性收入项目,在实施前应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基金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在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执行单位应定期向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提供项目执行的相关资料,包括文字材料、图片、视频等。

第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执行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信息的,应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申请,经秘书处审批后生效。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捐赠协议、立项申请、实施方案以及项目预算等对各项目的执行进行管理和监督,协助项目执行单位落实各项工作,并及时向捐赠人公开相关信息,确保各项目顺利开展并达到预期效果。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在每年11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以年度报告的形式提交基金会。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项目实施方案使用资金或者有其他违反实施计划情形的,基金会应及时暂停项目,并要求项目执行单位进行限期整改。若项目执行单位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基金会应立即终止项目。

第二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财物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向等,有权查询其捐赠财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应按《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准确地公开有关项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项目结项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单位须在项目到期或执行完毕一个月内填写《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结项表》(附件2),并附项目完成情况材料,以书面形式向基金会递交结项报告。

第二十六条 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项目:

(一)项目目标已达成;

(二)项目实施过程或捐赠财物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三)其他需终止项目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因故终止执行的捐赠项目,项目执行单位须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项或终止后的剩余资金可根据捐赠协议的要求处理。如捐赠协议没有相应条款,可通过与捐赠人签署变更协议或按基金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项目信息公开、保密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应及时对项目信息进行信息公开。各项目执行单位开展项目工作的信息,如已在本单位公开,应同时抄送基金会备案。

第三十条 各项目执行单位应尊重捐赠人与受益人的意愿,捐赠人及受益人不愿公开的相关信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各项目执行单位应进行保密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应对所有捐赠项目建立项目档案进行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2024年1226日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原《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