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采购工作,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陕西师范大学采购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货物、服务、工程等各类采购。
第三条 基金会采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会采购活动根据采购预算分类实施,采购预算为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类采购项目,基金会全权委托陕西师范大学组织实施;采购预算小于20万元的货物、服务、工程类采购项目,由基金会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有采购代理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基金会采购应避免化整为零的现象发生,基金会应严格把关,凡能打包采购的应打包采购。
第六条 采购预算为2万元(含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应填写《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采购申报表》,落实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预算、经费来源、采购需求、市场调研等情况后,按程序进行审批。
(一)每个采购项目,需成立不少于3人的成员为单数的采购小组,组长牵头组织,在认真调研、集体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质量第一、货比多家的方式,从性价比最高的供应商处进行采购。采购结果产生后,填写《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采购比价表》。
(二)采购合同由经办人与供应商洽谈商定后,由理事长签署或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签署,基金会秘书处存档。在办理合同签订手续时,应提供采购申报表、采购小组成员签字的采购比价表。
(三)采购验收工作由验收小组负责,验收依据为采购合同。验收小组人员应与采购人员相对分离,并在验收登记表上签字。凡签订合同的采购项目,验收登记表作为办理财务报销的手续之一。
第七条 采购预算小于2万元的各类采购,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可不填写《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采购申报表》《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采购比价表》,可不签订采购合同。
第八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2022年1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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