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志愿者的管理,规范志愿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志愿服务条例》和《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定,结合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 基金会志愿者分为长期志愿者和临时志愿者。长期志愿者的服务时间为一年以上;临时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根据基金会公益项目确定。
第二章 志愿者的招募
第四条 招募对象和原则:
1.招募志愿者的对象为我校在校学生。
2.招募志愿者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奉献的原则。
第五条 招募途径:
1.与校团委联合进行招募。
2.通过校内微信公众号等校内媒体进行招募。
3.学校老师推荐。
第六条 志愿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认同基金会宗旨,服从基金会安排,接受基金会培训。
2.热爱志愿服务工作,有较强的奉献精神,身心健康,无品行不良记录。
3.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开展工作所需的技能。
第三章 志愿者的管理与培训
第七条 志愿者的管理:
(一)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志愿者的管理,安排志愿服务工作。
(二)基金会秘书处建立志愿者资源库,将参加志愿活动的人员资料登记入库。
第八条 志愿者的培训:
(一)基金会秘书处对长期志愿者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基金会章程等规章制度、公益项目、项目管理、工作特点、工作方法等。
(二)基金会秘书处对短期志愿者进行工作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基金会宗旨、项目背景、项目进展和工作方法等。
第四章 志愿者的鼓励
第九条 志愿服务工作结束后,基金会秘书处应实事求是提供志愿服务证明。
第十条 为方便志愿者开展工作,基金会秘书处应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为培育慈善文化,传递公益理念,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志愿服务工作,必要时应可以对优秀志愿者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