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管理办法

作者: / 发表时间:2022-12-01 / 阅读:

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管理办法

为加强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管理,规范基金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教育部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以及《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陕西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

第二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定办事。

第三条 基金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自觉接受捐赠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相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资金,开展资金运作。

第五条 基金会按照捐赠者自愿、无偿且拥有可支配权的原则接受社会捐赠。

第六条 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用于非公益目的。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基金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权利、义务由《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确定。理事长办公会是基金会的日常议事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主持,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代表参加。

第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全面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理事长的指示,负责理事会的议题准备、会议组织及决议落实工作;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决议执行情况,接受理事、监事的质询和监督。

2.策划筹款项目,组织和开展筹款活动;跟踪捐赠到位情况,协调落实协议应履行的义务。

3.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适时向捐赠者汇报协议执行情况。

4.按照基金会宗旨和捐赠者的意愿,做好捐赠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5.策划组织捐赠仪式。

6.做好基金会与捐赠单位、捐赠人的联系、接待工作。

7.本着“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组织基金会的资金运作。

8.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作好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9.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10.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年检、年审。

11.遵照民政部颁布的《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及时准确公布基金会各种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12.负责基金会网站管理和宣传报道工作。

13.建立健全秘书处组织机构,加强规范管理。

14.完成基金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捐赠基金的来源、分类、管理

第九条 基金的主要来源:

1.筹集资金:接受社会各界,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2.管理基金:通过科学、规范地运作基金,使基金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条 捐赠协议是接收捐赠的基本依据。签定协议时,应明确捐赠方式、捐赠金额、支付时间和使用方向等。

第十一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

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第十二条 凡为基金会捐赠,基金会均开具国家正式捐赠发票。捐赠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可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

第十三条 凡为基金会捐赠,基金会给予以下礼遇:

1.捐赠在100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或累积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纪念章,经本人同意可授予名誉称号,通过新闻媒介宣传报道。

2.捐赠在50万元或累积金额在50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纪念章,通过新闻媒介宣传报道。

3.捐赠在10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通过新闻媒介宣传报道。

4.捐赠在1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

5.所有捐赠者的姓名及捐赠金额,刊登在基金会网站或校友会网站上,并建立捐赠名册存档。

6.为基金会做出特殊贡献者,根据本人意愿,经理事会研究、学校批准,可以通过冠名或刻碑的方式留念。

第十四条 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如奖教金、奖助学金、专项基金等,如捐赠累积达到50万元以上或单项10万元以上,可以捐赠者或捐赠者指定的名称命名。

第十五条 对提供捐赠的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范围内,学校与捐赠单位或个人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捐赠者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十六条 凡提供捐赠信息并负责联系,为基金会捐赠成功者,基金会将按照《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筹资分配、奖励暂行办法》给以奖励。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与审批

第十七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本基金会的资金,用于《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1.改善办学条件。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2.奖励优秀教师和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具有特殊困难的教职工。

3.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应用研究项目和著作出版。

4.资助国外优秀学生来校攻读学位;吸引国外知名学者来校讲学、任教。

5.资助与海外大学间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

6.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活动。

7.据捐赠者意愿,资助有利于学校建设与发展的其它活动

8.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

9.其它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用途。

第十八条 限定性基金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赠单位(捐赠者)与基金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受益单位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

非限定性基金的资助项目,一般由基金会秘书处在每年11月以前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按预算计划督办实施。

第十九条 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受资助单位(个人)须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对基金会资助的项目,基金会秘书处要确保符合《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要求,并对资助项目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基金会秘书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严重违背协议者,可建议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停止资助并收回资金。

第二十一条 捐赠者有权向基金会秘书处查询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者的查询,基金会秘书处应及时如实答复。

对违反捐赠协议,捐赠者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解除捐赠协议。

第五章 基金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基金会遵循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独立财务管理体制和独立会计核算体系,依法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学校财务处代表学校对基金会基金进行财务监管。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例如重大理财方案、大额资金使用等。秘书处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基金会的日常财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岗位、出纳岗位和理财岗位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和指导。每年3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基本信息;人员、机构变动情况和会务情况;公益活动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其它信息。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学校接收的所有捐赠和增值收入一律汇入基金会专用账户,专款专用。捐赠金融产品如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等,原则上在一个月内负责登记,并按照学校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基金会工作的学校正式职工,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学校规定由学校负担。外聘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学校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纳入基金会年度预算执行。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支出不得超过当年基金总支出的10%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核定范围内的支出由秘书长审批。

第三十条 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招待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如果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校内单位,原则上发生的费用由接受捐赠的单位支付。

第六章 基金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基金会在合法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依法从事资金运作业务,争取获得更多收益,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条 基金增值运作方式一般采取将资金存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也可以购买国债、股票、金融理财产品等有价证券。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在不影响捐赠项目正常实施的情况下,按照“零风险、高收益”的原则具体负责理财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汇报理财情况。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的资金不得投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的理财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基金会的统一账户进行管理,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七章 附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基金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实施细则等均以本办法为依据制定,由理事长批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归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