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作者: / 发表时间:2022-12-01 / 阅读:

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扩大加深公开透明,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强化各界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和业务活动相关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主动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条 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及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将主动公开:

(一)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及内部相关管理制度等;

(二)基金会联系方式;

(三)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五)基金会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六)基金会已完成的捐赠信息,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

(三)属于个人隐私;

(四)知识产权;

(五)阶段性信息: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和谈判信息等;

(六)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信息、个人建议等。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的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基金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基金会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七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八条 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三章 信息发布途径

第九条 在民政部、陕西省民政厅等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本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十条 基金会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

第十一条 综合其他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开,包括不限于网络媒体、电子邮件、电话、展板、出版物和专题活动。

第十二条 每年按要求向陕西省民政厅报送上一年度的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陕西省民政厅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四条 接受并答复捐赠人查询。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一)法规规章有明确的信息报送和公布时限要求的,按照时限要求公开信息;

(二)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且法规规章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基金会当在该信息形成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对于信息公开的查询和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秘书处应该对申请内容进行研究或转到相关部门,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

(四)基金会已经明确不予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长为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布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布工作。

第十七条 基金会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工作岗位不同,信息披露和保密的责任不同;责任不同,获得信息的权限不同。基金会秘书处各岗位的在岗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

第十八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信息披露内容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如擅自公开或泄漏,给基金会或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基金会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收集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五章 新闻发言人

第二十条 基金会设新闻发言人1名,由基金会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一条 新闻发言人对本基金会重大、敏感问题,全局性、综合性相关信息适时选择合理合规方式对外进行发布。

第二十二条 新闻发言人应讲党性、讲政治、守规矩,熟悉本基金会的全面情况,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20244月28日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原《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