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作者: / 发表时间:2022-12-01 / 阅读:

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切实加强基金会管理,确保基金会规范运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事项报告坚持的原则

基金会秘书处按照“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进行重大事项报告。

第二条 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报告事项

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教育厅和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

1.章程的修改。

2.主要领导和理事、监事的变更。

3.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基金会注销。

4.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5.上级部门要求报告的其它事项。

(二)报告程序

基金会秘书处履行完《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经理事长审签后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三)信息公开

基金会每年接受年度检查时,通过《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详细报告有关情况,并将报告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条 向理事会和主办单位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报告事项

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理事会和主办单位——陕西师范大学。

1.制定和修订的管理制度。

2.秘书处岗位设置和人员变动。

3.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4.收入、支出、理财和财务管理。

5.理事长办公会召开情况。

6.理事长、副理事长要求报告的其它事项。

(二)报告程序

经理事长同意,秘书长定期向理事会和主办单位报告。

(三)信息公开

基金会秘书处将《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在基金会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四条 遇突发事件,秘书长第一时间向理事长口头报告,再补报相关材料。突发事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随时向理事长报告。

第五条 本制度经20191030日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