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切实加强基金会管理,确保基金会规范运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事项报告坚持的原则
基金会秘书处按照“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进行重大事项报告。
第二条 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报告事项
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教育厅和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
1.章程的修改。
2.主要领导和理事、监事的变更。
3.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基金会注销。
4.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5.上级部门要求报告的其它事项。
(二)报告程序
基金会秘书处履行完《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经理事长审签后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三)信息公开
基金会每年接受年度检查时,通过《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详细报告有关情况,并将报告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条 向理事会和主办单位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报告事项
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理事会和主办单位——陕西师范大学。
1.制定和修订的管理制度。
2.秘书处岗位设置和人员变动。
3.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4.收入、支出、理财和财务管理。
5.理事长办公会召开情况。
6.理事长、副理事长要求报告的其它事项。
(二)报告程序
经理事长同意,秘书长定期向理事会和主办单位报告。
(三)信息公开
基金会秘书处将《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在基金会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四条 遇突发事件,秘书长第一时间向理事长口头报告,再补报相关材料。突发事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随时向理事长报告。
第五条 本制度经2019年10月30日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