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金会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等规定和《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包括保值增值资产、固定资产和捐赠的实物。
第三条 基金会资产管理坚持的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四条 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披露。
第二章 保值增值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资产的保值增值,遵循以下规定:
(一)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维护基金会信誉,遵守捐赠人和受助人约定。
(二)保值增值活动以不妨碍正常公益活动为前提,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按捐赠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划拨应付款项,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三)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仅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四)基金会应当委托银行开展保值增值活动。
第六条 保值增值项目应当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全过程资料。
第七条 保值增值决策和执行程序流程按照《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保值增值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与处置坚持统一核算、分工负责、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按照《陕西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管理固定资产的工作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捐赠实物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应具有使用价值并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规定的财产使用用途。
第十二条 捐赠方应提供反映捐赠实物公允价值的证明文件、质量认证证明或产品合格证等资料。捐赠协议应详细列举捐赠实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基金会按照捐赠方意愿和捐赠实物的使用用途,将捐赠实物的管理权和使用权转移给受赠单位,并按照学校资产管理规定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学校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 2019年10月30日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