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事制度(修订)

作者: / 发表时间:2022-12-01 / 阅读:

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事制度(修订)

(第二届理事会2019611日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会的决策活动,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合法权益,确保基金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事制度。

一、理事会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由525名理事组成。

(一)理事会职责

(一)修改章程。

(二)设定和管理内部组织机构,制定管理制度。

(三)根据主办单位提名和推荐,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向主办单位建议解聘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等。

(四)章程规定的重大业务活动,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六)决定兼职理事的报酬事项。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参会人员

理事会全体理事和监事。

(三)议事制度

1.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也可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应当及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2.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修改章程。

2)设定和管理内部组织机构,制定管理制度。

3)根据主办单位提名和推荐,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向主办单位建议解聘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等。

4)章程规定的重大业务活动,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5)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3.会议表决分举手表决和投票表决,采用形式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4.理事会会议议题征集和会议组织由秘书处负责。

5.召开理事会会议,秘书处原则上提前5日通知参会理事和监事,以便做好会议准备工作。如个别理事或监事不能出席会议,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告知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将意见或建议转达主持人。

6.理事会会议原则上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进行讨论审议,安排专人负责记录。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或授权代表审核、签名。

7.会议记录和纪要由秘书处负责完成。会议记录和纪要要明确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会议议题和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记录人和起草人。若对议题有较大分歧也要记载。

8.理事会决议决定如果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导致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9.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对理事会做出的违法违纪事项,有权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

二、理事长办公会

(一)理事长办公会职责

理事长办公会是基金会的日常议事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二)参会人员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监事代表。

理事长办公会可根据研究的事项,邀请其他理事参加。

(三)议事制度

1.理事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

2.理事长办公会的议题,由理事长确定。秘书处负责通知和组织。

3.理事长办公会原则上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进行讨论,安排专人负责记录。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制作会议纪要,并由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发。

4.会议记录和纪要由秘书处负责完成。会议记录和纪要要明确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会议议题和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记录人和起草人。若对议题有较大分歧也要记载。

5.理事长办公会的决议决定如果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导致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讨论和表决时反对的,该人员可免除责任。

6.监事代表列席理事长办公会,有权向理事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本议事制度经2019611日第二届理事会审议通过,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20111026日第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事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