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事制度(修订)
(第二届理事会2019年6月11日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会的决策活动,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合法权益,确保基金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事制度。
一、理事会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由5—25名理事组成。
(一)理事会职责
(一)修改章程。
(二)设定和管理内部组织机构,制定管理制度。
(三)根据主办单位提名和推荐,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向主办单位建议解聘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等。
(四)章程规定的重大业务活动,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六)决定兼职理事的报酬事项。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参会人员
理事会全体理事和监事。
(三)议事制度
1.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也可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应当及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2.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修改章程。
(2)设定和管理内部组织机构,制定管理制度。
(3)根据主办单位提名和推荐,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向主办单位建议解聘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等。
(4)章程规定的重大业务活动,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5)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3.会议表决分举手表决和投票表决,采用形式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4.理事会会议议题征集和会议组织由秘书处负责。
5.召开理事会会议,秘书处原则上提前5日通知参会理事和监事,以便做好会议准备工作。如个别理事或监事不能出席会议,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告知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将意见或建议转达主持人。
6.理事会会议原则上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进行讨论审议,安排专人负责记录。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或授权代表审核、签名。
7.会议记录和纪要由秘书处负责完成。会议记录和纪要要明确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会议议题和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记录人和起草人。若对议题有较大分歧也要记载。
8.理事会决议决定如果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导致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9.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对理事会做出的违法违纪事项,有权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
二、理事长办公会
(一)理事长办公会职责
理事长办公会是基金会的日常议事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二)参会人员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监事代表。
理事长办公会可根据研究的事项,邀请其他理事参加。
(三)议事制度
1.理事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
2.理事长办公会的议题,由理事长确定。秘书处负责通知和组织。
3.理事长办公会原则上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进行讨论,安排专人负责记录。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制作会议纪要,并由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发。
4.会议记录和纪要由秘书处负责完成。会议记录和纪要要明确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会议议题和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记录人和起草人。若对议题有较大分歧也要记载。
5.理事长办公会的决议决定如果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导致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讨论和表决时反对的,该人员可免除责任。
6.监事代表列席理事长办公会,有权向理事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本议事制度经2019年6月11日第二届理事会审议通过,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2011年10月26日第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事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