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保证财务工作科学规范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教育部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4】3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教财【2016】2号)和《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会财务工作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学校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秘书处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基金会日常财务工作。
第三条 基金会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
第四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财会人员的数量应当满足不相容职务分离的要求。会计岗、出纳岗、会计档案保管岗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条 基金会开设独立、合法的银行账户。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纳入账户核算。
第六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须编制年度收入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的现金捐赠,收款人和开票人由两人以上分别承担,所收取的现金应及时入账。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并确认公允价值后开具捐赠发票。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发票。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在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的情况下,应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在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情况下,应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没有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作为入账依据的,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发票,应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二条 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帐户后,应设立单独的项目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须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会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和筹资费用支出。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业务活动支出
业务活动支出指基于基金会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公益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发生的费用。
(一)限定性基金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赠者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
限定性基金支出实行项目使用单位负责制,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批,加盖单位公章,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二)非限定性基金的资助项目支出预算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新增加的资助项目支出,由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秘书处可先执行,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认可。
(三)限定性及非限定性基金支出均由基金会委派专人监督,确保按捐赠协议执行。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赠协议的情况,基金会秘书处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同时报告捐赠者和理事会进行裁决;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告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长裁决,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认可。
第十六条 管理费用支出
管理费用是指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保证基金会正常运转所发生的费用。
管理费用支出在3万元以下的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在3万元以上的经理事长同意由主管财务的副理事长签字;在10万元以上的由理事长签字。
第十七条 筹资费用支出
筹资费用主要是指开展筹资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筹资费用支出在1万元及其以下的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在1万元以上的经理事长同意由主管财务的副理事长签字;在5万元以上的,由理事长签字。
第十八条 基金会管理费用、筹资费用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制度,并参照学校财务办法执行。
第四章 资金运作
第十九条 基金会要加强对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运作资金,实现资金的增值保值。
第二十条 资金增值部分除按照捐赠协议开展公益活动外,可以列支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2019年6月11日审议通过,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2015年1月16日第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