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作者: / 发表时间:2018-06-28 / 阅读:

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修订)

(第二届理事会2019年6月11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会的名称是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英文译名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英文缩写SNNUEF本基金会的地址:陕西师范大学长安校区(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620号)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是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开展教育公益活动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本基金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基金会设立党支部,在中共陕西师范大学机关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教育公益活动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为200万元人民币,来源于陕西师范大学的筹措。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主办单位是陕西师范大学,业务主管单位是陕西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培育慈善文化,服务教育公益,帮助师生成长,助力学校发展。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与境内外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

(二)接受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依法募集、管理、运作基金,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四)按照基金会宗旨和捐赠方意愿,开展专项奖励、资助等教育公益活动。

(五)开展其他与教育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5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修改章程。

(二)设定和管理内部组织机构,制定管理制度。

(三)根据主办单位提名和推荐,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向主办单位建议解聘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等。

(四)章程规定的重大业务活动,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六)决定兼职理事的报酬事项。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4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4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办单位提名,并与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方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主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协商提名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三)理事的产生、罢免和增补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罢免、增补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理事会活动,享有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遵守本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筹措募集资金。

(六)保证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监事由主办单位或主要捐赠方选派。监事的变更依据其产生程序。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理事会、秘书处开展业务,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向主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税务等部门反映基金会异常活动情况。

(四)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长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办公会。

(二)签署基金会文件。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提出基金会发展规划。

(五)研究秘书处专兼职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副理事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基金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的职责:

秘书长在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制定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提交理事会审议。

(三)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决定。

(四)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提交理事会审议。

(五)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

(六)拟定专兼职工作人员用人计划。

(七)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基金会开支。

(八)处理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也可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应当及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本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的第一项至第五项须经出席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就决策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理事或授权代表审阅、签名。理事会的决议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持反对意见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办公会是基金会的日常议事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理事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监事代表参加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领取薪酬。

在基金会领取薪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监事履行职责时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基金会承担。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陕西师范大学在职人员担任基金会理事、监事或在基金会任职的,履职情况纳入学校人员考评考核范围。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的理事、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金会理事、监事与基金会发生关联行为的,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有关关联情况应当公开。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基金会的财产来源:

(一)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依照章程开展教育公益活动或提供服务获得的收入。

(三)理财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的捐赠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与捐赠方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约定使用捐赠财产。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方同意且仍须用于符合章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方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慈善目的相同或相近的目的。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应当仍然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方开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方、捐赠财产种类和数量等。捐赠方匿名或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基金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公开募捐前,应当制定公开募捐方案,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途:

(一)改善办学条件。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购置等。

(二)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和奖教金。

(三)资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以及学术专著、教材、著作出版等。

(四)根据捐赠方意愿,资助学校和学生发展的其他项目。

(五)符合本基金会业务范围的教育公益活动。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不得在发起人、捐赠方、理事、监事和工作人员中分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侵占基金会财产。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开展公益项目,应当就委托事宜签订协议,并对公益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

项目执行方未按协议约定使用捐赠财产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可以依法解除协议并要求返还财产。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公开所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种类及申请、评审等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方有权查询其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对于捐赠方的查询,基金会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答复。

第四十条  基金会开展保值增值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理财风险控制机制。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基金会的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会应当开设独立、合法的银行账户。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财会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不相容职务分离的要求。会计岗、出纳岗和会计档案保管岗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上年度捐赠者名单和财产清单;

(三)本年度业务计划和经费收支预算。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应将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过程中,如果涉及陕西师范大学建筑、设施、场所的冠名事项以及陕西师范大学内部机构冠名事项,应当征得陕西师范大学同意。

第四十八条  除按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监督检查外,本基金会还应接受陕西师范大学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条  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登记事项、网址和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二)接受捐赠以及大额捐赠情况、公益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情况、实施公益项目情况、财产管理情况、保值增值情况、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情况等业务活动情况。

(三)理事、监事、工作人员信息以及领取报酬的情况,理事会召开和决策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专项基金等机构建设情况。

(四)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五)接受检查和评估的结果,受到表彰和处罚的情况,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税收优惠资格等情况。

(六)监事意见。

(七)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

(八)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一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五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教育公益活动的;

(二)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终止,应当在理事会通过表决后15日内,报主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以主办单位为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由主办单位妥善处理,继续用于符合本章程规定和基金会宗旨的公益项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基金会利益受到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录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以免除责任。

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工作人员未经理事会同意擅自以基金会的名义开展活动,或者执行基金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利益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并接受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2019年6月11日第二届理事会审议通过,解释权归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011年10月26日第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同时废止。